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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推进人才立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根据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八条 凡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员(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或最近5年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累计时间不低于3年,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均可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
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3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初步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每年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区人才办、区人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城市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金融?科技?产业、卫生、教育、文化等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10~15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四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由区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情况,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专业组。在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社会公告。向社会发布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镇(街道)、区人社局组织辖区内单位进行发动推荐。区直部门、科协、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三)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评定)申请,填写《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向本单位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区人社局。区人社局组织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提交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定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认定和评定。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区人社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定的申报人,由评委会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评分(百分制)方式确定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获得赞成票数超过一半的人员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采取评分方式的,获得平均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超过60分的人选按得分高低确定候选人。
(六)核准。区人社局将认定评定提出的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七)公示。核准通过的人选,由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八)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人社局报请区政府颁发《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颁发B类证书,其余颁发A类证书。两类《证书》均须载明人才个人基本资料、人才层次、管理期限等,B类《证书》还须载明持证人在我区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由区人社局建库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期3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3年)。管理期内享受《决定》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如人才在管理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经认定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岗位、职称和奖惩、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告。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所在镇(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实施。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区人社局根据考核情况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区人社局核准,经区政府同意后,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人社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应当撤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
(三)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