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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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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人才政策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2012-2013年)
发表时间:2012-02-07 作者:人才南海

第一编  认定标准

 

第一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不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获得者。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三)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四)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五)近3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六)国家“”、“青年”入选者。

(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

(九)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获得者。

(十)“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第二条  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九)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十)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十一)被认定为“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三条  近3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奖项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的作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四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五条 南海区高端人才团队A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六条  近3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三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近3年,担任下列职务,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第八条  近3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市(地级市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的作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九条  近3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十条 南海区高端人才团队B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十一条  获得南海区教育系统“标杆教师”、“首席教师”,医疗卫生系统“首席专家”、“名中医”、“名西医”称号的人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二编  评定标准

 

第一章  评定重点领域

第十二条  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在我区重点发展产(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的拔尖人才。

第十四条  近3年,在工作领域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或作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的,符合南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拔尖人才。

第十五条  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位,具有丰富经验、成绩卓越、享有盛名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第十六条  取得重大技能技术突破的高级技师。

 

第三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近3年,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

(二)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功勋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四)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获奖人员;

(五)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第十九条  符合我区产业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人才。

第二十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的认同。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

(二)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3位;

(三)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区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所领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度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五)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过我区教育系统“标杆教师”、“首席教师”、医疗卫生系统“首席专家”称号,对我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省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近3年,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近3年,在体育领域对我区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员、运动员及体育科技人才。

第二十四条  在南海工作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生产、社会建设领域中,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近3年,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现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研人员;

(二)国家、省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获奖人员,以及市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近3年,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区急需紧缺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近3年,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企业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和传统工艺等领域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称号,且符合南海产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二十九条  在我区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条  在我区企业单位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受聘副高级职称满5年以上,且业绩显著、学术造诣较高、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区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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