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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人才政策
佛山市南海区“南海有为奖”授予办法
发表时间:2011-08-28 作者:人才南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我区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搭建合作、发展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政府设立“南海有为奖”,以表彰和鼓励在南海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文化教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港澳台商人、专家、外籍教师等。

 

二、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对象包括:

(一)在南海投资、工作的外国商人、港澳台商人;

(二)应聘来南海从事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等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专家;

(三)在南海任教的外籍教师;

(四)在其他方面有专长的、参与南海发展的外籍及港澳台专家。

第四条  获奖者应当对我国人民和政府友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提升南海产业发展水平,对重点外资、港澳台企业项目投资南海及经营生产发挥突出作用的;

(二)为南海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南海现代金融发展(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引入国际教育理念,积极为南海培育优秀人才,教学成绩显著的;

(五)引入新技术、新研发机构,对提升南海自主创新能力效益明显的;

(六)在其他领域,为南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南海有为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南海有为奖”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由区府办、城镇工作部、外事侨务局、经贸局、发改局、人事局、教育局、台湾事务局等组成评选小组,负责评选相关事宜。由区府办统筹,具体由区外事侨务局跟进协调办理。

(二)由各镇(街道)和区委城镇工作部、区外事侨务局、经贸局、发改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规划分局、台湾事务局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如实填写《“南海有为奖”推荐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可以证实该人选对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材料,报评选小组。

(三)评选小组对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征询意见,沟通交流,评出候选名单。

(四)评选小组将候选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定获奖名单。

(五)由区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南海有为奖”,并颁发“南海有为奖”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从区财政预算中支出。

 

四、附  则

第八条  凡已获得“南海有为奖”的,不再为其申请“南海有为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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