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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人才政策
南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08-28 作者:人才南海

南府办200858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在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我区建立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南海区人事局是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并对工作站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企事业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四)协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资助;

(五)开展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设站单位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市人事局送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根据拟定研究项目的需要,在每年年底向区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工作站在提出进站接收意见后,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批准。

第十条  核准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准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五) 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身份证明材料及体检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站收到博管办的进站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办理进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

(二)博管办或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进站通知;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有入户需求时提供)。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流动站应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如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或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同意,报区人事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工作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二)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可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三)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由工作站或流动站每半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并向区人事局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四)工作站要重点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区人事局参加。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担任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课题和项目期间,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应按时出站。出站前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博士后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及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或按“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继续在我区工作,也可以自行联系到其他地区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人才强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资助。

(一)对新设立的工作站,给予15万元的建站启动资金。

(二)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限内,每年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每月15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跟随一起流动,因无法安排合适的工作而待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以及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1年内,其配偶可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

(五)工作站研究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对工作站给予等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申领按“人才强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申领办法。

(一)填写《南海区博士后工作站资助申请表》或《南海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生活补贴申请表》,送区人事局审核。

(二)经区人事局初审,报区人才办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到申请单位或个人帐户内。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办理南海区暂住户口;其子女入学可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须按协议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的经费;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设站单位支付,并按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发给奖金,按规定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住房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期满出站后住房退回设站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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