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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3年度上海交通大学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 2012-12-03
参加2012年广东南海高校选派生考试人员名单 2012-11-27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团队创业计划(2012年第二批)申报指南 2012-11-22
2012年佛山市南海区选派生考试报名表 2012-11-21
2012年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选调公务员公告 2012-10-30
广东•南海2012年高校选派生招聘公告 2012-10-19
宣传片
为实施南海人才强区的战略,将人才强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落实我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工作证》的申领办法及持证人的待遇
(一)申办对象:凡人事关系、户口暂不迁入我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区外各类人才。
(二)提交材料:由用人单位填写《南海区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工作证〉申领审核表》(附表1)一式二份,连同特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单位聘用《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小一寸免冠相片一张交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
(三)特聘待遇:在特聘期间,其子女入学、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工资外津贴等享有本区常住户口科技人员的相关待遇,办理暂住证时从简从快。
(四)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工作证》的变更:特聘人才在我区特聘工作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我局,并收缴回《特聘工作证》,取消其特聘资格。
1、中途解聘或聘期满不续聘的;
2、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3、工作变动已不在我区工作的。
二、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的申领办法及标准
(一)申领对象及津贴标准:
凡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区在职在聘(包括持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工作证》的人员)未退休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受聘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给予2万元生活津贴。
2、取得博士学位和完成博士后研究的人才,给予5年的生活津贴,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完成博士后研究的,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
3、正高职称以及在我区受聘满七年以上的副高职称(含高级工程师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显著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3年生活津贴,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支付;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全部由区财政支付。
(二)提交材料:
申领人所在单位先到我局领取《南海区高层次人才申领工资外津贴审批表》(附表2)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或合同)、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小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一张交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
(三)领取方式:
经审批同意的申领人,从批准之月起,在有效的年限内,凭《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领取登记证书》,每隔半年到我局领取一次津贴(发放时间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四)津贴的变更:
经审批同意领取工资外津贴的人员,在有效年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我局,并收缴回《工资外津贴领取登记证书》,取消其领取工资外津贴资格。
1、违法违纪受处分的;
2、工作变动已不在我区工作的。
三、高层次人才《医疗速诊证》、《优待证》的申领办法及持证人的待遇
(一)申领对象: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均可申请办理两证。
1、受聘我区工作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省、部级以上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3、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南粤杰出教师”;
4、佛山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市管优秀专家;
5、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受聘满5年的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程师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6、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申请及审批:
1、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医疗速诊证发放申请表》(附表3)一式两份、《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优待证发放申请表》(附表4)一份,连同获奖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另交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一张。区属单位的,送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送所在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并加具意见,统一送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医疗速诊证》由佛山市人事局签发,《优待证》由南海区人事局签发。
(三)两证的待遇:
1、持《医疗速诊证》的人员,到佛山市(含各区)内的公立医院就医,享受挂号、诊治、取(用)药和住院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2、持《优待证》的人员,可免费办理区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证》,持《图书借阅证》可在南海区图书馆借阅书刊和免费上网进行本专业、本学科的科技信息查阅。
(四)两证的管理:
1、两证只能由持证本人使用,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2、如两证书遗失,应向发证机关写出书面报告,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发。
3、持证人员如死亡或因各种原因取消称号,或丧失持证资格及调离我区的,其所持的两证即行取消,证书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
(五)其他事项:
1、凡在外地退(离)休,现返聘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人员;或人事关系、户口尚未迁入我区而在我区所属各类单位受聘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可由聘任单位按要求申请办理。
2、享受医疗速诊待遇的人员,其门诊、住院等所发生的经费,符合有关规定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3、持《优待证》在区图书馆查阅资料时,应遵守有关的规章管理制度。
四、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从二○○四年八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