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生  |  企  业  |  办  事  |  微  博  |  社  区  |  旅  游  
人才南海发表的微博: ·组织专门的人,财,物专研民营企业发展壮大2012-12-29 08:34 ·2012的最后一场冷空气2012-12-29 08:30 ·励志!2012-12-28 11:08 ·大家积极参加!@逆风飞扬com @宁静是克己的王冠2012-12-27 16:29 ·12月27日,我区区直单位、镇街、管委会及多个产业...2012-12-27 15:20
2013年01月03日 星期四
天气状况: 今晚到明天白天:阴天到多云,局部有零星小雨。风向风速:北 3-4级,温度:12-17°C,湿度:35-80%,发布时间:2013-01-02 14:43 动态信息 | 通知公告 | 重点人才需求 概要介绍 | 机构设置 | 人才服务中心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 南海人才政策 三大片区 | 基地园区 | 企业载体 | 院士工作室 | 博士后工作站 留言板 | 微博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人才南海>>服务指南
《狮舞岭南,龙腾南海》
宣传片
你最希望政府信息化能为大家做些什么?
查询所有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下载办事表格,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查询。
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能网上填报资料、网上预约办理、网上咨询、查询办事进度和查询办事结果。
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实时在线查询。
对政府部门进行网上投诉。
建立问政平台让政府部门和市民直接交流。
建立区长信箱,搭建市民与区长的交流平台。
对政府发布的文件进行查询和下载,向政府部门提出依申请公开要求。
 
服务指南
南海区外毕业生接收
发表时间:2011-09-02 作者:人才南海

毕业生接收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发给毕业生所在地毕业院校或外市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一般在学生毕业前开出。

一、接收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2、个别因专业紧缺、情况特殊,需接收大专区外生源的,应按照“统筹兼顾,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同时积极接收、消化本区相近专业、相应数量的毕业生。

3、已派遣到别处的应届毕业生,需在南海办理接收手续的,必须在见习期一年内办理改派手续,过期者不按毕业生办理接收。

4、往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的),应在毕业之日起两年暂缓期限结束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提供《用人专题报告》(介绍单位性质、所属行业、主要业务范围、以及员工岗位等)或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本人推荐表原件上加具接收意见、日期和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个人名义申请档案托管南海的,写申请书提交讨论)

3、到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须提供《聘用通知书》或《试用教师通知书》复印件。

4、《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可在“南海人才信息网”下载或到区人才服务中心三楼索取),并须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人才集体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

5、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协议书》原件。

7、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已经遣并领取了《报到证》的,不论已报到或未报到,均须提供省高等教育厅开出的《报到证》复印件;

 8、入学前户口没有迁到就读学校的毕业生,须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9、毕业时已婚的毕业生,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作证明。

10、父母户口已在毕业生读书期间迁入南海,要求户口在毕业后迁入父母户籍地的,要提供南海区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公证书、原迁出户口薄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和盖章)。

三、办理程序:

1、区外毕业生提供上述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人社局窗口办理接收手续。

2、外省院校毕业生需经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3、区人社局窗口开出接收函。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四、办理时限:本科以上学历进入非控编单位(师范类在指标内)的即办;区外大专的送办公会议讨论,5个工作日(需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的除外)。

五、受理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人事局业务窗口(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咨询电话:0757-86394716

上一条:没有了。
CopyRight 2009-2011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综合科0757-86328892 传真:0757-86328810 | 人才服务科0757-86328377 传真:0757-86328380 | 政策法规科0757-86328177 传真:0757-86328178
版权所有 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政府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