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生  |  企  业  |  办  事  |  微  博  |  社  区  |  旅  游  
人才南海发表的微博: ·支持!2013-01-09 08:41 ·学习思考//@南海区委组织部: @人才南海2013-01-09 08:40 ·新光源产业基地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有了更完善的配套和...2013-01-08 18:00 ·服务企业发展,广纳四海英才。 //@樵山潮人:给力...2013-01-08 17:45 ·“一站式”人才服务延伸到广东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为园...2013-01-08 17:15
2013年01月10日 星期四
天气状况: 今晚到明天:阴天到多云。风向风速:北 微风,温度:8-13°C,湿度:50-70%,发布时间:2013-01-09 15:11 动态信息 | 通知公告 | 重点人才需求 概要介绍 | 机构设置 | 人才服务中心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 南海人才政策 三大片区 | 基地园区 | 企业载体 | 院士工作室 | 博士后工作站 留言板 | 微博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人才南海>>动态资讯>>通知公告
《狮舞岭南,龙腾南海》
宣传片
你最希望政府信息化能为大家做些什么?
查询所有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下载办事表格,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查询。
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能网上填报资料、网上预约办理、网上咨询、查询办事进度和查询办事结果。
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实时在线查询。
对政府部门进行网上投诉。
建立问政平台让政府部门和市民直接交流。
建立区长信箱,搭建市民与区长的交流平台。
对政府发布的文件进行查询和下载,向政府部门提出依申请公开要求。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12 作者:人才南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标准(2012?2013年)的通知

  南府〔20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2012?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推进人才立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 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根据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八条  凡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员(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或最近5年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累计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均可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

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3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初步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人才办、人社局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每年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区人才办、人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城市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金融?科技?产业、卫生、教育、文化等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10?15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四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由区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情况,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专业组。在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社会公告。向社会发布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镇(街道)、区人社局组织辖区内单位进行发动推荐。区直部门、科协、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三)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评定)申请,填写《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向本单位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区人社局。区人社局组织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提交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定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认定和评定。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区人社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定的申报人,由评委会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评分(百分制)方式确定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获得赞成票数超过一半的人员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采取评分方式的,获得平均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超过60分的人选按得分高低确定候选人。

(六)核准。区人社局将认定评定提出的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七)公示。核准通过的人选,由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八)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人社局报请区政府颁发《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颁发B类证书,其余颁发A类证书。两类《证书》均须载明人才个人基本资料、人才层次、管理期限等,B类《证书》还须载明持证人在我区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由区人社局建库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期3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3年)。管理期内享受《决定》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如人才在管理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经认定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岗位、职称和奖惩、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告。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所在镇(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实施。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区人社局根据考核情况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区人社局核准,经区政府同意后,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人社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应当撤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

(三)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2012?2013年)

 

第一编  认定标准

 

第一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不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获得者;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三)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四)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五)近3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六)国家“”、“青年”入选者;

(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

(九)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获得者;

(十)“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第二条  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九)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十)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十一)被认定为“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三条  近3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项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的作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四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五条  南海区高端人才团队A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六条  近3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

 

第三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近3年,担任下列职务,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第八条  近3年,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市(地级市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位的作者,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九条  近3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十条  南海区高端人才团队B类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十一条  获得南海区教育系统“标杆教师”、“首席教师”,医疗卫生系统“首席专家”、“名中医”、“名西医”称号的人员,可直接认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

 

第二编  评定标准

 

第一章  评定重点领域

第十二条  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在我区重点发展产(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的拔尖人才。

第十四条  近3年,在工作领域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或作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的,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拔尖人才。

第十五条  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位,具有丰富经验、成绩卓越、享有盛名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第十六条  取得重大技能技术突破的高级技师。

 

第三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近3年,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

(二)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功勋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四)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获奖人员;

(五)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第十九条  符合我区产业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人才。

第二十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的认同。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

(二)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3位;

(三)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所领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度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五)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过我区教育系统“标杆教师”、“首席教师”、医疗卫生系统“首席专家”称号,对我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省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近3年,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近3年,在体育领域对我区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员、运动员及体育科技人才。

第二十四条  在我区工作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生产、社会建设领域中,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  南海区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近3年,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显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研人员;

(二)国家、省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获奖人员,以及市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近3年,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区急需紧缺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近3年,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企业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和传统工艺等领域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称号,且符合我区产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二十九条  在我区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条  在我区企业单位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受聘副高级职称满5年以上,且业绩显著、学术造诣较高、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区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主题词:人事  人才  办法  标准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

高层人才认定评定申报资料(附件2-8).doc

 

CopyRight 2009-2011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综合科0757-86328892 传真:0757-86328810 | 人才服务科0757-86328377 传真:0757-86328380 | 政策法规科0757-86328177 传真:0757-86328178
版权所有 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政府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