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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房租赁和
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集聚环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2011〕1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保障包括人才安居房租赁和发入住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安居保障期限与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房是由区政府认定,由区、镇(街道)公有资产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不含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下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南府〔2012〕7号)认定评定。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区住建部门编制人才安居房租金补助、住房租赁补贴的年度预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资格的认定评定;区、镇(街道)公资办负责人才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区住建部门负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向人才安居房产权单位划拨租金。
区监察、发改、国土、规划、物价、审计等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安居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安居以实物配租为主,在未有房源的情况下,则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条 人才安居各类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房租赁
第六条 申请承租人才安居房的家庭(含单身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本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在本区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入住人才安居房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最高约150平方米;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最高约120平方米;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最高约90平方米;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承租人才安居房:
(一)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作为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含独立法人机构及独立法人机构的下属部门,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人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人才安居房管理单位提供承租名单,人才安居房管理单位安排住房,由产权单位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向产权单位缴纳相应的租赁保证金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经两次安排住房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入住的,取消其人才安居保障。
第九条 已入住家庭因工作调动或认定评定层次变更等原因置换或退出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交区公资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人才安居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租金收取标准:高层次人才(一级)在承租期间,均可免费租住人才安居房。
(二)高层次人才(二、三级)租金收取标准:高层次人才(二、三级)在承租期间,按照同期、同区域的市场租金指导价的50%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三)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二、三级),自首次签订人才安居房租赁合同当月起,1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安居房, 1年后继续承租的,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的市场租金指导价的50%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人才安居房产权单位在每年12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有高层次人才的租赁合同、当年收缴租金的证明材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人才安居权产单位租金补助的具体金额,书面通知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将租金补助划至产权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承租人才安居房,其配偶、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安居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较低人才层级申请,且不属客观上不能提供相应人才安居房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
申请人自愿承租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已承租人才安居房的高层次人才自离开原用人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未被本区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承租人应于30日内腾空房屋。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才安居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在我区拥有住房的,必须腾退已承租的人才安居房,自动解除赁租合同,由产权单位收回承租住房。
第十四条 各类人才承租人才安居房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承租人才安居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在本区工作的社保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持B证的除外);
(五)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证明;
(八)住房租赁补贴划拨的银行存折;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字(章)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在政府未能安排人才安居房的前提下,申请家庭(含单身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或以上为高层次人才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人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申请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申请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可申请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发放期限与高层次人才管理期限一致。人才层次变更次月起,其发放标准按变更后的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安居房且审核合格、公示通过后,在未能安排人才安居房的前提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事项。
(二)在每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前半个月,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当年在我区服务的社保或税费缴纳证明(持B证的高层次人才提交税费缴纳证明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每个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具体金额,通知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将住房租赁补贴划至领取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用人单位报送当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区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八条重新申请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离职资料的,申请人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由其用人单位全额回缴,事后用人单位可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条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期间,政府有房源安排高层次人才租住的情况下,在签订人才安居房租赁合同后的下一个月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在我区拥有住房的,必须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购房(继承)等证明资料,当月起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人才安居保障后,有下列情形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一)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人才安居资格的申请人,经查实,终止其待遇并回缴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申请人因工作调动到区外或涉及刑罚而被撤消享受人才安居资格的,从撤消之日起取消人才安居保障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向产权单位按市场租金价补缴租金差额,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的,终止发放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回缴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且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人才安居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和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安居房的;
(三)违反房屋管理等有关规定,或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高层次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向产权单位按市场租金价补回租金差额,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终止发放并回缴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
(一)隐瞒或虚报家庭情况的;
(二)擅自将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装修的;
(六)违反房屋管理等有关规定,或违反合同有关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才安居保障与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本办法施行以前颁布的南海区有关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以及人才安居房的租金补助,统一在人才立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