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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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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1-08-30 作者:人才南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创新科研团队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现将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由原分期逐年拨付调整为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二、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30%。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可以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为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其他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经用人单位同意,团队带头人可支配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经费用于科研过程中未纳入预算的其他支出。
  四、创新科研团队承担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团队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同书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如发生违反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团队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适当范围甚至在海内外公布有关情况。
  五、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应当承担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日常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团队如发生违反专项资金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同时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所在地市的组织、科技等部门,按隶属关系协助用人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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