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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08-30 作者:人才南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应有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给予每名引进的领军人才500万元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入选创新科研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已获得团队经费资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领军人才相关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以下范围及标准安排使用:
(一)项目研发经费。用于购买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材料、文献、软件,以及进行项目测试、化验和加工等必要的开支。
(二)项目管理经费。用于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会议、差旅、咨询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费用须在省财政下达工作经费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三)聘用人员经费。用于支付在研项目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助手的薪酬或补贴。此项费用须在省财政下达工作经费总额的30%以内安排使用。
(四)住房补贴经费。省财政下达的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用于领军人才在我省购置或租住住房。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工作经费,由领军人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日期、到岗位工作的时间、开展科研工作情况、资金用途、项目名称、实施计划、工作目标、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使用领军人才工作经费,领军人才自行创办企业的须提交承诺书,其他领军人才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领军人才提交的合同书或承诺书,其内容应包括:在粤的工作时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费绩效目标、在研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及成果、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领军人才本人签署姓名、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等。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作经费申请,会同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下达资金。
第十条 领军人才申请住房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落实配套住房补贴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领军人才是否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住房补贴的证明,按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现行绩效评价规定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告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应对年度在研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经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工作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的在研项目结题前3个月,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考核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对在研项目进行结题考核的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下达的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给用人单位和领军人才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负总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制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须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工作经费要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经费由用人单位根据领军人才在研项目的实际需要,与领军人才共同研究确定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预算年度终了后,用人单位应根据下达工作经费的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工作经费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对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管理使用工作经费实施细则,并于首次申报专项资金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军人才只享受一次省级人才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工作经费和税后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