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南海区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一、申请。向法援处、律师所、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公证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援工作人员,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二、审查。法援机构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实质审查。
三、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四、实施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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