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南海,我局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求,结合基层司法行政“三进”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化解了大批矛盾纠纷,为建设平安、和谐南海保驾护航。
本年度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排查纠纷2686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47宗,防止纠纷民转刑15件,制止群体性上访60件涉及4466人次,调解成功1956宗,调解成功率为96%。
一、本年度我区矛盾纠纷情况的特点
2012年,我区的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邻里、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民事纠纷居多。婚姻家庭纠纷仍然是我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所占比重最大的矛盾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村相邻房屋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集中体现在邻里间因宅基地边界划分问题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合同纠纷则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租赁、生产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为主,这些劳资纠纷多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但经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是集体劳资纠纷、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纠纷、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纠纷。其中劳资纠纷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类型的纠纷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争取权益者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经常采取集体、越级上访、聚众围堵等方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以图快速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事件在近年更呈现出激烈程度加剧、上访率高、缠诉闹事时间长、处置难度加大的迹象。
二、产生的原因、趋势
(一)关于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邻里、婚姻家庭纠纷有其共性原因:人际交往中产生矛盾,进而因某些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也有其个性原因:邻里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经常是因为村民间房屋和口角问题产生;婚姻家庭纠纷则因婆媳关系恶化、婚姻感情破裂或子女不赡养父母等原因产生。很多的宅基地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屋重建或者堆放物品过程中一方越界而引发另一方的不满,归结原因是近今人多地少的问题越加明显,也有建房用地政策方面的原因,产生村民为了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对宅基地周边的土地寸土必争。以上这些纠纷很多时候是因长期磨合不成爆发,所以调处难度大,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例如诉讼解决,然而打官司更容易伤害感情,所得出的效果也不如理想。以上三类矛盾纠纷估计将较长期在我区农村地方普遍存在。
(二)关于劳资纠纷。一是今年以来,由于物价上涨、劳务工资水平不断攀升,导致成本增加,企业主、承包者难以为继,二是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出现困难,部分企业停产倒闭,企业主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群体性劳资纠纷频发。今年正逢党的十八大召开,为此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有关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明显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得到了有效稳控,相比往年大幅度减少。但是年近岁末,根据过往的历史显示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有可能会出现。
(三)关于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类赔偿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企业自身粗放式经营,成本意识和法制意识不足,将工程或项目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如建筑工地开发商将工程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施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三是损害事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和工人之间因劳动关系、社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劳动者方面以企业的过错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并以群体性的过激手段,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四)关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是近年农村土地升值,部分村民以多年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过低、损害村民利益为由,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这种现象有从点到面扩散的趋势,因为一些村民小组在主张无效合同中取得了较大利益,引起其他村民小组的跟风;二是村民小组内部派系矛盾导致相互间利用合同中的法律漏洞作为攻击对方的武器,并从中获利。
(五)其他的矛盾纠纷。如越战兵问题,由于各地政府对待越战兵的政策有差异,导致部分越战兵的心理不平衡。还有是出嫁女权益纠纷与反对落实出嫁女权益纠纷的产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主张出嫁女权益必有反对落实出嫁女权益。产生的原因是传统农村思想与日益增多的农村土地利益之间的矛盾,另外部分村组在早几年落实了出嫁女的权益和分红后,换届后一些村民小组长新官不认旧账,不给出嫁女分红。上述纠纷产生的关键是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了,逐步懂得运用法律和政策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却往往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在表达利益诉求时,超脱于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使然。以上两类纠纷由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三、建议和对策
(一)适应时代趋势,适时调整方式和策略。传统的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但这类矛盾纠纷占的比例最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长期存在,如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关键是要发现早、处理早、调解好,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发状态。针对土地及房屋拆迁纠纷,要重视此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好群众工作,讲法律,讲政策,争取通过共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正确引导群众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提高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培训班。
(三)加强联动,提高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如通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互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实现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员工权益双赢。又如可以通过与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加强农村资产合同的管理工作,预防合同纠纷。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协助有关部门快速处理事件,防止矛盾纠纷事态及影响扩大。建立多方联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合力,防止群体性事件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人民调解激励工作机制。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提高调解员补助费标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特别是加强指导村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资监控等工作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群体性劳资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的发生。
(六)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员工和村居民法律意识,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率,同时引导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通过友好协商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因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七)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通过在行业、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外工村等设立第三方的人民调解组织,使矛盾纠纷的调处更及时、更科学、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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