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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发布日期[ 2012-10-12 ] 浏览次数[ 5 ] 来源[ 区司法局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符合上述第(二)项第1、3、4点(即: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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