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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8 ] 浏览次数[ 183 ] 来源[ 司法局 ]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 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0]2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2]〕17号)精神,现就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公职律师事务所按市、县 (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比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其它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称谓统一规范为:地名十公职律师事务所,即“XX市公职律师事务所”。“XX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XX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各市已成立的公职律师机构,应按上述规范统一称谓。              

    二、编制和经费

    公职律师事务所人员编制按地级以上市 10至15名,县(市、区)5名定编,列编人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所需经费(含办案经费)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困难地区由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三、人员配备

    公职律师必须是已获取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的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担任公职,负责为政府或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认可的执业律师。 其主要职责是:担任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等。

    四、审批和管理

    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归口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部门审批。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照公务员管理。

    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是建立和健全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解决我省“四难” 问题中“打官司难” 的重要查措,同时,也是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应抓紧落实这项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建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并按编制数配置公职律师,落实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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