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纷登记统计制度。处理纠纷时,应当进行登记,重点要做好“四簿一册”的登记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下发的统计表有关项目要求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建立统计档案。
2、民间纠纷排查制度。调解会对一些比较繁杂、争议较大的疑难纠纷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调解会每10天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情的情况,及时排查,对纠纷或集体上访的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3、请示汇报制度。调解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街)司法所汇报工作,对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和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4、回访制度。对经调解会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类经济赔偿及生活费用协议的执行情况,要通过回访监督执行。
5、学习制度。调解会每个月应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调解员学习一次,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形式可以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6、总结评比制度。调解会半年和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提出下半年工作计划,交流经验,评选先进,树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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