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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收租回家病亡 子女告租客----南海法院一审未予支持,租客自愿补偿2000元
发布日期[ 2012-07-25 ] 浏览次数[ 20 ] 来源[ 区司法局 ]

 78岁的广州老太将其在黄岐某小区的房屋出租,因租客迟了10天交租,老太及其女儿女婿找上门,之后几天双方数次发生纠纷,收租回到家后,老太当晚突发急性间壁型心肌梗死等疾病,入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

    老太的三名子女认为是租客将母亲气死的,便将租客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近日,因三名子女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的2000元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房客不交租 老太找上门

    关老太是广州人,事发时已78岁,她有三个子女。关老太在南海黄岐有一套房子出租,每月收点租金做家用。去年3月31日,关老太与一名30多岁的女子邹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11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每月租金750元,定在每月7日交租。

    邹某头几个月都很按时交房租,但去年11月18日,离交租时间已经过了11日,邹某还没有交房租。关老太十分焦急,于是在二女儿及女婿的陪同下从广州来到黄岐收租,但当日邹某拒绝交租。

    11月22日,在小区保安等的协调下,邹某同意在2011年11月25日前交租,否则关老太可在26日收回房屋,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到了23日16时左右,因邹某再次拒绝交租,关老太的二女儿报警;26日17时许,直到关老太3人第四次从广州来到黄岐,邹某终于交租,后关老太返回广州。

    回家突发疾病 1月后死亡

    租金终于收到,可悲剧却随之发生。就在当晚,关老太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间壁型心肌梗死、室间隔穿孔等。

    去年12月26日19时40分左右,关老太死亡。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关老太用去治疗费21万多元,其中公费医疗部分为18万多元,个人缴费部分为3万元。

    关老太的三名子女认为母亲死亡是因为邹某没有按时交租,在关老太催收多次之后才交,是劳累奔波加上生气致病而死的,遂将邹某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共2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判决

    原告上诉被驳回

    被告邹某则辩称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与关老太之间存在的只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最多只是违约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她认为关老太在回家后才突发疾病,中间相隔了数个小时,不能排除是关老太自身疾病、年龄的原因或个人其他情绪方面所致,根本无法认定26日双方商谈的行为造成其心脏病发的后果。但是,在诉讼中,邹某愿意补偿2000元给关老太的三名子女。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导致原告母亲关老太病发死亡、侵害了关老太的生命权,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关老太存在侵害行为、关老太因该侵害行为而死亡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邹某向原告补偿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已经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建议高龄房东授权代收租

    法官指出,虽然由于原告“举证不能”,被告对关老太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区区几百元的租金并不算多,邹某却拖欠拒交,直到关老太上门四次催收才交纳,明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诚信行为,应该受到批评。

    而如果因为房租问题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同时提醒像关老太一样年龄偏大的房东,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友代收租金,这样可以让自己避免劳累过度。

    珠江时报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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