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卢柱平) 前日是全国《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纲要》宣传周的最后一天,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焊接火花引燃油漆店进而殃及邻铺的案件,油漆店老板须赔偿邻铺的财产损失13万余元。
2010年9月27日下午,位于大沥黄岐某装饰市场的某油漆店发生火灾,火灾致使隔壁的贸易公司受到牵连,该公司的货物、办公用品、证照、送货单据、发票、财务账册等财物一批被烧毁,同时公司也不得不一直停业至2011年3月初,共停业5个多月。
经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次火灾是由于油漆店焊接时所产生的高温火花引燃了地面残留的油漆造成的;灾害成因则是由于商铺内存放可燃物,初期火灾扑救不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火灾发生后,贸易公司了解到,他们和油漆店都是向佛山市南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油漆店无办理营业执照,于是便将油漆店和物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货物、办公用品、工人工资、租金损失以及重新办证、装修、停业等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
■判决
担责九成赔13万元
在诉讼期间,贸易公司以其与物管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物管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追究物管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而油漆店的冯某等三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租赁的商铺发生火灾,蔓延波及原告贸易公司的商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冯某作为该起火商铺的承租人及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冯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物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已撤回对物管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追究物管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由冯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南海法院最后一审判决冯某和小黎须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3万余元。
该案法官在此提醒,我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物业管理者也要及时发现、消除所管物业内的消防安全隐患。
法官说,油漆涂料、油漆辅料中的有机溶剂等多系易燃液休,其蒸汽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有些组分是有毒品,因而经营或仓储场所均系易燃易爆危险区。经营者应加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在购入、仓储油漆时都要注意消防安全,应做到不采购、销售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使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厂家生产的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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