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邱健 通讯员/卢柱平) 丈夫认为自己单独支付购房款,虽认为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却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而妻子提出要在他们的共有房产的证上加名,因此夫妻二人对簿公堂。
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妻子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南海法院自《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受理的首例婚内房产证加名案件。
去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对婚姻与房产等问题作出新的调整,一时引发社会热议。今年3月,在佛山南海生活、工作的一对夫妻也为此对簿公堂。
妻子何女士起诉称,她和丈夫陆先生在1994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3月,由何女士出面在南海大沥镇购买了一套房产。不过,直到近期,她才了解到原来在办理房产登记时,自己并未作为共有权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产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房产证上加注其姓名,双方各占二分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丈夫陆先生辩称,虽然房产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其支付,可以确认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同意在房产证上加注妻子的名字。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陆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被告也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请求在房产证上加注其为共有权人,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也予以支持。
据此,南海法院遂于近日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原告何女士、被告陆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陆先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涉案房产证上加注原告何女士为共有权人的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市民,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双方可以经协商带齐相关证件及资料自行前往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若一方不予配合,另一方可以像何女士一样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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