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司法行政信息网
今天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佛山政府网 | 南海政府网
首页 > 普法专栏
父亲赠房反悔 状告儿子败诉----法官提醒,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内容不可以撤销
发布日期[ 2012-04-16 ] 浏览次数[ 51 ] 来源[ 区司法局 ]

     核心提示:陈靖与方芳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房二车三间厂都赠与儿子陈海(以上均为化名)。几个月后,陈靖却反悔了,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要儿子返还上述房、车、厂等财产总价值的一半即80万元。

    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靖的全部诉讼请求。陈靖不服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陈靖与方芳都是60后,婚后生有儿子陈海和女儿陈媚。

    经过多年的打拼,两口子已经在佛山购置了一套房产、两辆小轿车,还开着三间厂。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被陈靖的婚外情打破了,方芳曾经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撤诉。陈靖后又起诉离婚,方芳向法院提出陈靖在外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了一个女儿,法院查实后判决陈靖犯重婚罪。

    2010年11月,还在服刑期间的陈靖与方芳经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两辆小轿车以及三间厂都赠与儿子陈海。

    2011年2月底,陈靖出狱后,找到前妻方芳和儿子陈海“要求给些生活费用”,但遭到拒绝。陈靖遂将陈海告上了法庭,以“自己身患重病、无房居住、上有母亲需要赡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陈海返还赠与的财产总价值的一半即80万元。

    》判决

    要求撤销被驳回

    法庭上,陈海承认涉案的赠与财产全部由其管理和使用,房、车及两间厂房已过户,剩下一间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不同意陈靖撤销赠与,认为其应继续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

    南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陈靖及方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涉案房产、车辆及三间厂归陈海所有,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将上述财产赠与给陈海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海在庭审中表示当时也同意接受赠与,故陈靖、方芳与陈海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陈靖在庭审中认为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方芳提供了陈靖再婚后现任妻子所购买的汽车等证据,客观上也反驳了陈靖的上述主张。综上,陈靖请求撤销财产赠与以及请求陈海返还赠与财产,均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情理,故不予支持,驳回陈靖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文/珠江时报记者 黄嘉俊

    通讯员 卢柱平

南海司法行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