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刘某一边与妻子打官司要离婚,另一边却瞒着妻子把房子卖掉,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房子没卖成,还要将定金、购房款全部退还给买受人,并要赔偿买受人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
近日,南海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南海法院提醒,涉诉财产的处理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效行为。
2011年7月19日,广西柳州的李小姐通过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介绍,与南海的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花92万元购买了刘某在桂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当年12月1日交楼。得知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但是刘某是有妻子的,所以李小姐就问刘某卖房是否征得了妻子的同意,刘某表示自己就可以作决定了。由于急着买房,好不容易看中,加上中介也在一旁怂恿,李小姐也就在合同上签下了名字,并在两天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8400元,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20万元。接下来李小姐就一门心思等着房屋过户了,没想到,10月13日,她却接到刘某打来的电话,告诉她过不了户了。
原来,在10月10日,刘某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7年前,刘某与张女士结婚,因性格不合,刘某于2010年9月17日向南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7月11日,刘某再次向南海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张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并提供了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是自己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经审理,南海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上述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合同无效丈夫须赔钱
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协助解决,但张女士不愿协商,李小姐只好将刘某和张女士都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首付款,并赔偿包括中介费、利息及逾期交楼违约金等损失。
刘某承认自己负有责任,但张女士完全不知情。
南海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离婚判决已认定涉案房产为两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共有人张女士同意,自行与李小姐签订卖房合同,李小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刘某就买卖案涉房产的合同事后获得张女士的追认,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刘某起诉离婚时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张女士同意就自行处分房产,主观上存有恶意,对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存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定金10万元、购房款20万元,赔偿中介费18400并支付相关利息予李小姐。因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对原告请求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涉诉财产勿擅自处分
法官提醒,目前房产纠纷逐年增多,房产作为一般家庭的最大资产,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要多加几分谨慎,作为买方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信息,包括有无共有人、有无办理抵押等,而作为卖方也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卖房。刘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在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分割结果的情况下,仍瞒着妻子自行处分了房产,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所以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撰文/珠江时报记者 邱健
通讯员 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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