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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床出故障 女婴被烧死----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厂家和商家担责七成
发布日期[ 2012-03-23 ] 浏览次数[ 24 ] 来源[ 区司法局 ]

     没人照顾婴儿,电摇床发生故障烧死两个多月大的女婴,事主将电摇床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告上法庭,究竟谁应担责?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37万余元,双方均无上诉。

    今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南海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去正规商场并保存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据,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

    2010年9月底,来自四川的小王当上了爸爸,妻子小舒为他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儿。小王在西樵租了一栋三层楼房,三楼用来住人,二楼用来生产,一楼用来做生意。由于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女儿,小王叫了岳母何某过来照顾小舒母女俩。国庆节期间,小王到顺德某商场花700元为女儿购买了一张婴儿电摇床,商场的工作人员组装好之后,小王把电摇床带回住处,并放在一楼的办公室里,方便白天做生意的时候也能照看一下女儿。

    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小舒如常把女儿放在摇床上睡觉,并接上电源、启动摇床。小舒交代母亲照看女儿,然后就上三楼洗衣服。看到外孙女在摇床里睡得正香,何某就到办公室外面看小王等人装货,想看看能不能帮上忙。大约半个小时后,何某发现办公室冒烟,便大叫救命,正在装货的小王与工人一起赶回办公室,几分钟后将火扑灭,小王赶紧抱起女儿送往西樵人民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医生告知小王,其女儿已停止呼吸。

    悲痛万分的小王夫妇将电摇床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惩罚性赔偿金等共76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认定引起火灾的成因之一是婴儿摇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器故障,反映婴儿摇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作为产品制造者,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既是销售者,又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名称,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火灾成因之二是火灾发生初期未有人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进行扑救,该案直接生产者顺德某家具厂在产品使用说明上已经提示,使用期间成年人不要离开,原告虽称其在购买婴儿摇床后没有带走产品包装和相关的使用说明,未看见说明书上的警示,但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在使用电器产品时需要注意安全,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出生不足三个月的婴儿来说,更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70%。最后,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7万余元,双方均无上诉,判决业已生效。

    南海法院提醒消费者,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购买商品一定要去正规商场并保存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据,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另外,现在冷空气和“回南天”交替,很多市民购买了电热毯、电暖器和干衣机,在使用各种电器时也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尽量避免让老人、小孩单独使用电器,以免发生意外。

    珠江时报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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