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卢柱平) 捡到别人的身份证就觉得“执到宝”,到各大银行疯狂办卡,当他在银行办第五张卡的时候被警方抓获。近日,南海区法院一审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刚来南海的黄某一时找不到工作,身上带的钱也不多。眼看着就快没钱用了,黄某打算办一张银行卡让朋友汇点钱给他,结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
没有身份证就办不了卡,正在发愁的黄某在祖庙的路边发现地上有一张身份证。他捡起来一看,发现身份证上这个叫张军的男子年龄跟自己相仿,相貌也还是有几分相像。于是,黄某产生了用这张身份证办银行卡的念头。
黄某首先来到一家银行营业点填写相关资料,当营业员说好像身份证有点不太像他本人的时候,他解释说身份证是前几年办的,营业员也就没有多问,给他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看到办卡如此简单,他马上又跑到附近两家别的银行,同样轻而易举地办理了两张储蓄卡。喜出望外的黄某发现既然办储蓄卡这么容易,就有意尝试开通信用卡,这样才可以透支。正好看到路上有一家银行在摆摊办信用卡,黄某于是就虚报了信息填了上去,业务员简单地核对了一下就告诉他行了,到时候等着收信用卡就好了。
十几天之后,黄某果然收到该银行的信用卡。欣喜若狂的黄某当天下午他又跑到一家工行办信用卡。柜台人员发现黄某的样貌与身份证不符,黄某故伎重施,坚称这是自己的身份证。柜台人员随后查询到张军之前在工行也办过卡,通过他留下的信息与他取得了联系,得知张军确实丢失了身份证,工作人员马上报了警。黄某随后被接报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他身上还搜出了之前办理的4张银行卡、1张电子银行动态口令卡,以及多家银行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后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虽然在大家的观念中借记卡和信用卡是不太一样的,因为信用卡是可以透支的,但是借记卡不能。
但是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从立法的角度看,借记卡和信用卡在刑法意义上是等量齐观的。黄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既有借记卡也有信用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作为信用卡处理的,黄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借记卡,所以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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