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金晓青 通讯员/洪宗健 幸华林)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决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治疗急需用钱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获准许的交通事故先予执行案件。
》案件回放
2011年10月初,梁某驾驶自行车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路段与禤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因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原告梁某将被告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某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某因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一直在南方医科大学某医院治疗,而家庭经济条件又十分困难,无力筹集治疗费用,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先予执行。
》法院判决
裁定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禤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某支公司是被告禤某名下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且此次事故系发生在承保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定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医疗费10000元。
》法官说法 符合条件方可先予执行
一般来讲,一个案件都是先经过诉讼,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义务承担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诉讼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如何申请“先予执行”对于很多群众来说是比较陌生的。
本案的承办法官解释,所谓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成为先予执行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中,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属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可以准许。
即使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但也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该案中原告梁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谢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尚在医院接受治疗,不予以先予执行将影响其诊疗情况,且被告保险公司具有履行能力。遂依法作出由被告保险公司先予赔偿部分医疗费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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