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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2012-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anhai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HSES。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关心、支持、从事环境科技工作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并经过民政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及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环境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团结环境科技人才,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四号,邮政编码:528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境科技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区域重大环境科研课题的研究,促进区域的环境保护物联网建设,为区域环境规划、政策和环保技术指引的制定等提供技术服务。 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推动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区域内环保志愿者开展工作,促进区域的环境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拓环境科技市场,兴办环保科技实体,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服务,协助开展先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推广应用,促进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与各大环保院校联动,建立环保实习基地;开展环保技术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区域环境科技人才库。 五、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及构建网络信息窗口,为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科技论文发表提供平台,传播先进的环境科技和管理经验。 六、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个人会员和普通个人会员。 高级个人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 获得注册类资格证书(如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 四、 博士学历; 五、 在行业领域上有较大贡献或影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关心、支持、从事环境科技工作;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及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及培训时享受优惠; 三、职称评定时本会提供指导及协助,免费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并优先推荐在专业期刊发表; 四、单位会员优先获取专业人才、实用技术、政策指引等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补调整;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担任。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及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办法。 一、单位会员不少于5000元; 二、高级个人会员不少于1000元; 三、普通个人会员不少于1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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