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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2012-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anhai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HSES。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关心、支持、从事环境科技工作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并经过民政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及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环境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团结环境科技人才,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四号,邮政编码:528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境科技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区域重大环境科研课题的研究,促进区域的环境保护物联网建设,为区域环境规划、政策和环保技术指引的制定等提供技术服务。

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推动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区域内环保志愿者开展工作,促进区域的环境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拓环境科技市场,兴办环保科技实体,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服务,协助开展先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推广应用,促进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与各大环保院校联动,建立环保实习基地;开展环保技术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区域环境科技人才库。

五、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及构建网络信息窗口,为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科技论文发表提供平台,传播先进的环境科技和管理经验。

六、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个人会员和普通个人会员。

高级个人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    获得注册类资格证书(如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

四、    博士学历;

五、    在行业领域上有较大贡献或影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关心、支持、从事环境科技工作;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及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及培训时享受优惠;

三、职称评定时本会提供指导及协助,免费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并优先推荐在专业期刊发表;

四、单位会员优先获取专业人才、实用技术、政策指引等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补调整;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担任。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及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办法。

一、单位会员不少于5000元;

二、高级个人会员不少于1000元;

三、普通个人会员不少于1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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