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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2009-07-03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原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简介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原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是政府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二)编制我区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四)组织开展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农业、农村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督;负责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以及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各镇(街道)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变更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环境管理,按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九)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江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的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十)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跟踪资金的落实情况,参与稽查资金的使用状况。
   (十二)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考核、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十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和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工作。
   (十四)制定环境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环保市场,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保科研和环境科学成果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镇(街道)环保部门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完成区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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