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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环境监测收费的公示
2012-03-13
根据《关于恢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复》(南府复〔2012〕11号)和《关于恢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南财基费〔2012〕8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从2012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环境监测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粤价函〔1996〕64号文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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