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收费
关于恢复征收环境监测收费的公示
2012-03-13

根据《关于恢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复》(南府复〔2012〕11号)和《关于恢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南财基费〔2012〕8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从2012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环境监测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粤价函〔1996〕64号文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您是第 位访客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环保大厦 电子邮件:hbj@nanhai.gov.cn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030659][佛山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