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
佛山市南海区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11-08-26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依法、快速、安全地处理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放射性事故危害,提高应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能力,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 5.《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16日) 6.《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保局发布)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8号)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10.《国家核应急预案》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放射性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提前介入、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放射性污染事故防范、控制及处理的能力,预防和减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危害,最大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安全笫一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职责明确,团结协作,功能齐全,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故分级 按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Ⅲ级)、一般放射性污染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特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放射性污染事故: ⒈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3人)以上急性死亡; ⒊因放射性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⒋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放射性污染事件: ⒈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⒊因放射性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⒋对公共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三)较大放射性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辐射污染事故: ⒈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放射性污染事件(Ⅳ级) ⒈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体系 ⒈一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区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区长为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⒉二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总指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局长、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常务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安监)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⒊三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常务副局长为总指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主管放射源管理的副局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主管治安科的副局长、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主管防疫站的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科长、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防疫站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职能科室负责人、区环境监测站站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⒋四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主管放射源管理的副局长为总指挥,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科长、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防疫站长为副总指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科长和其他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组织指挥 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在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下设应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突发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信息发布组,应急专家组。
三、职责分工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 ⒈负责针对放射性污染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 ⒉负责制订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⒊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征得上级部门援助,最大限度地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 (二)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⒈负责对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⒉负责防治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技术储备; ⒊负责监督涉源单位的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三)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四)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⒈负责放射性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⒉负责丢失放射源的立案追查和应急救援。
四、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和职能 (一)应急处理组 应急处理组负责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应急处理组组长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取证和预防等装备赶赴现场调查。调查是指到现场查明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放射源类型、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提出处理方案。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查明的情况,并向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受理中心通报事态进展。其它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指挥部委托行使职能,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以及事故处理后向指挥部和受理中心报告。 组 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副局长 副 组 长: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防疫站站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科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科长 组成成员: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二)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监测、报告和其它工作。 应急监测组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监测和预防等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监测。监测是指按应急监测规范对放射源所处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放射源各类、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和向查处组通报现场监测和综合分析的情况。其它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组 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副局长 副组长:区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放射源管理的人员、区环境监测站人员、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人员 (三)受理中心 负责接警、报告、联络、反馈、汇总工作。 主 任: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值班人员和办公室人员 (四)信息发布组 负责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就是指根据各组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组 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有关科室有关人员 (五)应急专家组 组 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总工 成员: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放射源管理的人员、应急招集的专家库成员 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章 运行机制 一、应急处置 ⒈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对能按标准划分的,确定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主管副局长;确定为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迅速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科长及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放射源管理的负责人报告;对无法按标准划分的,则先按Ⅲ级应急响应,并马上报告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科长及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放射源管理的负责人。 ⒉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⒊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受理中心必须在5分钟内通知相应的应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发布组等各组组长。各组组员由组长负责召集。受理中心全过程跟踪事态的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组和应急监测组之间的联络工作。 ⒋应急处理组和应急监测组接到受理中心或指挥部的电话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和监测。 ⒌应急处理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放射源类型、危害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事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放射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必要时,应急处理组受指挥部委托可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如放射性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特别重大放射性污染事件(Ⅰ级)的,应及时向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员到场共同处置。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⒍应急监测组应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立即报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处理组,监测工作必须做到准、快、全。 ⒎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相关其它部门配合的,报指挥部,通过区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⒏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理组应及时向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报告结果。由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受理中心反馈报警人并进行汇总。
二、通报与信息发布 ⒈事件的通报。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附近和可能涉及的区域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⒉信息发布。对重大放射性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三、应急结束 ⒈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态发展达到高一级应急反应预案启动条件。 ⒉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终止时机,或由应急处理组提出,经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理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进行为止。
四、应急结束后的工作 ⒈应急过程评价 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过程记录;二是应急处理组、监测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处理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结论内容包括:一是放射性污染事件等级;二是放射性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共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⒉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出现 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出现。 ⒊编制放射性污染应急总结报告 突发放射性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负责编制放射性污染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4维护和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放射性污染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放射性污染应急措施的经济投入,保证购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所需经费。 二、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保证应急情况下的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的安全畅通。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四、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根据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向指挥部报告群众疏散的方式,由指挥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第五章 培训演习 一、宣传培训 ⒈加强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辐射意识是有效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重要措施。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环保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发现放射性污染隐患,消除放射性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救援人员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性放射性污染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 ⒊积极鼓励各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自行开展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演练工作。 二、预案演习 ⒈指挥部下辖的各专业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习,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合演习,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消除影响的能力。 ⒉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反应机制,不断提高放射性污染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责任奖惩 一、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突发性重大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不及时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处置突发性放射性污染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⒈迟报、瞒报重特大放射性污染事件的; ⒉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 ⒊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⒋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由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负责解释。 2.根据工作需要,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对本预案进行不定期修订和完善。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1. 放射性监测和防护设备 2.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突发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细化方案 |
![]() ![]() ![]() ![]()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环保大厦 电子邮件:hbj@nanhai.gov.cn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030659][佛山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