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随机方式对以下案件选定鉴定机构: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601号 |
笔迹 |
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 |
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169号 |
伤残 |
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 |
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224号 |
笔迹、指模 |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双方协商) |
当事人若对该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