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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淘汰补贴范围、条件和补贴标准
2012-06-29

(一)黄标车淘汰补贴范围、条件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1、2012年7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登记的;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在我区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且为我区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5、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6、补贴有效期为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转入地车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发放日期为准。

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A、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B、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区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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