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12〕97号
关于区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要求,我区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梳理结果业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
区教育局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政)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