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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城街道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5-31
关于印发《桂城街道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街〔2012〕21号
各社区居委会(夏西村委会)、机关各办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桂城街道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桂城街道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饮食业环境管理,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项目,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饮料、甜品、餐厅、酒楼和提供配套餐饮服务的桑拿、沐足等,此外非营业性集体饭堂亦须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桂城工商、国土、建设、规划、市政、卫生、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饮食业污染防治工作。 其中,工商部门应区别不同的行业,根据卫生、环保部门规定的前置许可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流通环节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部门应对项目经营场所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建设部门应对项目经营场所建筑的用途、性质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用途出具证明; 规划部门应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设置的有关规划要求方可出具规划审核意见。对用于饮食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饮食业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及安装需求; 市政部门应对项目排水许可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卫生部门应对项目卫生许可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充分参考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出具《卫生许可证》; 行政执法部门应对项目油烟防治、噪声防治、占道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应对项目的选址、污染治理等进行审核、验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执行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禁止下列情况饮食业项目的新、改、扩建: (一)在居民住宅楼内经营有油烟产生的饮食业项目; (二)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经营饮食业项目; (三)在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经营饮食业项目。
第五条 饮食业项目布局应合理规划,应按照环境功能区及总量的要求,在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内建设,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商业开发项目需配套饮食业等情形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方需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用于饮食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明确其油烟、污水、噪声、厨余垃圾等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及规格,其中: 项目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经有环保认证的净化装置净化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天面并通过高出本建筑物1.5米的烟管排放,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米;对有明显异味或地下空间设置的饮食业项目,还须对油烟进行二级净化处理和除异味处理,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10米。 项目废水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之前,必须先经隔油、沉淀处理,并达到相关排水准入条件;如排向外环境,需达到广东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噪声防治必须以满足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前提,通过屏蔽、减振,选用低噪声风机等手段减少对周边环境目标的影响,噪声排放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项目废油脂必须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并签订回收协议。 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第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项目方需及时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饮食业项目必须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进行营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一企一档: (一)禁止向环境超标排放废水、油烟、噪声等; (二)禁止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按照要求定期对设施清洁维护,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禁止占道经营。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饮食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需整改的将出具书面的整改意见;饮食业项目被检查时应当配合,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检查。
第九条 对已批准的饮食业项目根据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配套需求等进行规划、控制总量,凡经营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发生变动的,须纳入本办法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逐步引导搬迁。
第十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桂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及解释,具体工作由桂城街道环保办牵头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饮食业项目”:根据油烟产生量分为无油烟产生和有油烟产生两类,其中无油烟产生的饮食项目不含煎、炒、炸、焖等烹饪工序,包括果汁店、凉茶店、甜品店、仅提供饮料的咖啡店等;有油烟产生的饮食项目包括提供正餐、快餐服务的餐厅、酒楼以及大排档、粥、粉、面等单一饮食项目等。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二)“居民住宅楼内”:包括纯居住功能的楼宇,以及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商业部分。 (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四)“环境敏感区”: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包括以下三类: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五)“商业开发项目”:指综合性商业项目或专业市场,如商业中心、饮食广场(街)、商业街、居住小区的商业部分等。 其中因住宅小区业主对居住环境要求较高,住宅小区的商业部分如需设置饮食项目应以配套小区需求为目的,项目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须前期对居住小区的商业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满足饮食业项目油烟排放(专门烟道)、噪声屏蔽、废水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将有关配套饮食项目情况如实告知业主。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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