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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2011-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6、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8、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9、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按规定安装、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三)公众监督情况 11、没有经查实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2、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 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警示企业: 表一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黄牌)
(二)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未设自动监控技术岗或者自动监控系统台账管理不规范; (五)发生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虚报、瞒报、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
第七条 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严管企业。 表二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红牌)
(四)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按时签订运维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 (五)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一)把初步评价结果通报镇(街道)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产业协会以及被评价企业; (二)收集、汇总相关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三)在环保政务公众网等媒体上对审议后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将于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四)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 (五)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提高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 (三)在企业申报上市或再融资时享受环保核查方面的优待; (六)在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各种环保基金、环保科研经费的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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