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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2011-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区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等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评价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纳入环境统计及区政府“雄鹰计划”的企业。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和公布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录。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和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示。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环保政务公众网(http://huanbao.nanhai.gov.cn)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环境保护信用的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标示。符合以下12项指标的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6、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8、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9、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按规定安装、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三)公众监督情况 

11、没有经查实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2、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  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警示企业: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标情况见表一;

表一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黄牌)

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超标次数

超标倍数

废水

化学需氧量

1次

1倍以下

PH值

1次

3<PH<6或9<PH<11

其他污染因子

1项次

4倍以下

废气

二氧化硫、烟(粉)尘

1次

2倍以下

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标0.5倍以下

(二)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三)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

(四)未设自动监控技术岗或者自动监控系统台账管理不规范;

(五)发生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虚报、瞒报、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 
  (七)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八)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标情况见表二;

表二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红牌)

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超标次数

超标倍数

废水

化学需氧量

2次以上(含2次)

1倍以上(含1倍)

PH值

2次以上(含2次)

PH≤3或PH≥11

其他污染因子

2项次

4倍以上(含4倍)

废气

二氧化硫、烟(粉)尘

1次

2倍以上(含2倍)

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标0.5倍以上(含0.5倍)


  (二)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三)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并被作出行政处罚或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按时签订运维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

(五)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超标处罚的只按超标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环保办,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对评价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报送到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各相关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

(一)把初步评价结果通报镇(街道)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产业协会以及被评价企业;

(二)收集、汇总相关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三)在环保政务公众网等媒体上对审议后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将于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四)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

(五)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环保部门将随时在环保政务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级(如原来为环保诚信企业,立即转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严管企业)。 
  (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非本身过错造成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提高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区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推荐申报“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二)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三)在企业申报上市或再融资时享受环保核查方面的优待;
  (四)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办理环保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五)环保部门可减少现场监察频次;

(六)在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各种环保基金、环保科研经费的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红牌和黄牌企业,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经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报请区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5日开始实施, 2011年6月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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