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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辐射安全工作办事指南(试行)
2012-12-2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办理事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涉源活动。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培训和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一)如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流程如下所示:

第一步办理辐射环评审批手续。

1)  在办理辐射环评手续前,应先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涉及放射源的行业须由镇(街)初审后报有权限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

2)  填报辐射环评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报告表)】。

3)  将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份)和辐射环评文件(原件一式五份),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区局作初步审核。

4)  如有需要,区局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现场检查,核实材料描述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主要检查辐射环评项目的内容,包括环境、工艺及拟购含源设备如测厚仪、核子仪等的型号、数目及拟安装的地点等。

5)  经区局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需要将由区局出具的辐射环评初审意见交市环保局审批。如属省厅审批的则由市局加意见后再送省厅审批。

第二步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将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准备齐全后递交区局,注意所有复印件都必须有本单位的公章。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foshanepb.gov.cn/zxfw/bszn/xzxksx/fsyfssp/201205/t20120531_3581111.html

2. 通过(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辐射环评)的批复。

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①放射性事故应急和报告制度、②放射源管理制度、③放射源使用程序、④放射源人员安全培训制度、⑤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5.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培训证书过期者必须更换新证。此事项可咨询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咨询电话:020-89885549,84282408.E-mail:fspx2010@163.com

6.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7. 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供相关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提供已购买个人剂量计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备个人剂量计的人员的名字、数量应该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中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中的名称、数量一致。

个人剂量计购买单位: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路105号

联系电话:0757-83372137

8. 固定密封源及非密封源通过辐射剂量监控方式、移动密封源通过GPS监控方式接入放射源数字管理系统终端安装协议复印件。

9. 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步区局对提交申请的单位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满足要求。

第四步将通过区局初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审批。如属省厅审批的则由市局加意见后再送省厅审批。

 

(二)如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涉源单位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前,必须先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此事项由省环保厅直接受理。

 

(三)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4.    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

5.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源进口审批表)与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转让(或进口)审批表与回收协议中放射源的数量应与实际拥有的核素类型、数目、活度一致。

6.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7.    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负责辐射安全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个人剂量卡档案。

8.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安全上岗培训证书。培训证书过期者必须先更换新证。此事项可咨询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咨询电话:020-89885549,84282408.E-mail:fspx2010@163.com

9.    固定密封源及非密封源通过辐射剂量监控方式、移动密封源通过GPS监控方式接入放射源数字管理系统终端安装协议复印件。

10.  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许可证延续与换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网上下载:http://www.foshanepb.gov.cn/zxfw/bszn/xzxksx/fsyfssp/201205/t20120531_3581111.html

2)    通过(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环境影响(即辐射环评)批复文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①放射性事故应急和报告制度、②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③放射源使用程序制度、④放射源人员安全培训制度、⑤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5)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源进口审批表)与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转让(或进口)审批表与回收协议中放射源的数量应与实际拥有的核素类型、总数目、活度一致。关于废源回收协议,可咨询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咨询电话:020-84218377,13602867170;

6)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7)     放射源生产设备管理台帐(交接班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

8)    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负责辐射安全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个人剂量卡档案。

9)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培训证书过期者必须更换新证。此事项可咨询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咨询电话:020-89885549,84282408.E-mail:fspx2010@163.com

10)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由持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账,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11)  固定密封源及非密封源通过辐射剂量监控方式、移动密封源通过GPS监控方式接入放射源数字管理系统终端安装协议复印件。

12)   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废旧放射源的回收和送贮备案

辐射工作单位应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不再使用后的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送交有资质的单位依法收贮,并依法向环保部门备案。此事项由省环保厅直接受理。

 

(六)许可证注销

针对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事项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5)放射源的收贮证明复印件(曾拥有放射源的单位);

(6)射线装置的处理方式说明(曾拥有射线装置的单位)。

 

(七)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各项要求;

(5)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函,包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

(3)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应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辐射安全现场执法检查表;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操作人员近期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

(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及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在厂区位置的平面布置图;

(6)固定密封源及非密封源通过辐射剂量监控方式、移动密封源通过GPS监控方式接入放射源数字管理系统的终端安装完成证明;

(7)废旧放射源处理协议;

(8)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9)工作人员辐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辐射安全责任书、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文件。

 

三、附件下载

办事指南中所涉及的资料和表格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foshanepb.gov.cn/zxfw/bszn/xzxksx/fsyfssp/201205/t20120531_3581111.html

 

四、办理时间和咨询电话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863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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