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审批类型:
A - 行政许可
法律效力:
凭许可证方可向环境排放大气及水污染物
颁发的证件名称: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设定依据:
1996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 2.2000年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3.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44条
审核条件:
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
申请材料:
1、企业填写的经镇(街道)环保办审核、盖章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本及复印件
3、提供环保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如扩建、搬迁、技改项目,须带齐原有环保审批资料及扩建、搬迁、技改新的环保审批资料(正本及复印件)
6、临时证换正式证或扩建、搬迁、技改、更改企业名称或负责人而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必须交回原发出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7、必须提供申报企业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8、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的,必须由企业出示变更证明,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或注销证明(用A4纸)
9、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盖章)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窗口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审批程序:
1. 申请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
2. 环保部门审核
3. 申请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
时限描述: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
年审或年检:
是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24 投诉电话:86297619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