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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2009-08-07

发表日期: 2006-02-12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应统一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审批内部流程以及审批结果。局相关科室应制定科室职责范围的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南海环保局网站提供申请书(表)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条  我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所有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派驻服务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配合窗口负责人,负责受理环保行政许可申请,发送行政许可决定,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服务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须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必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环保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并发送申请人。
  (五)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回执,发送申请人。
  第六条 根据管理权限应先经我局初审的行政许可,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答复申请人;属我局终审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相关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核查应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按规定需要当事人确认的,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八条  根据《南海区环保局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管理制度》,需要报分管局长审批的许可事项,相关科室应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相关科室应当同时发送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须加盖我局印章。
  第十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公共场所或我局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凭受理回执到达服务窗口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并在领取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及注明收到日期。
  第十二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南海区环保局档案收集范围及文件材料质量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相关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南海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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