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众服务 >> 业务信息 >> 行政许可业务
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办事指南
2009-08-07

发表日期: 2006-02-12 文章来源:

 

        一、对象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单位。

  二、审批类型
  核准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56条

  四、申请条件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合法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中心窗口受理→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中心窗口发件。

  六、所需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资料复印件一份
  2、企业“三废”工程治理验收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您是第 位访客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环保大厦 电子邮件:hbj@nanhai.gov.cn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030659][佛山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