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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办事指南
2009-08-07
发表日期: 2006-02-12 文章来源: 一、对象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单位。 二、审批类型 核准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56条 四、申请条件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合法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中心窗口受理→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中心窗口发件。 六、所需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资料复印件一份 2、企业“三废”工程治理验收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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