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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关闭、拆除、闲置的核准》办事指南
2009-08-07

发表日期: 2006-01-12 文章来源:

 

  一、对象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关闭、拆除、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

  二、审批类型
  核准。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申请条件
  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

  五、申请程序
  中心窗口受理→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中心窗口发件。

  六、所需附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环保建设项目审批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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