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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验收服务指南
2009-08-08
发表日期: 2005-11-03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三条 属于市环保局委托镇(区)审批及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各镇(区)环保办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环保局综合科负责监督指导,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章 环境保护方案的设计与报审 第四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委托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设计环境保护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报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章 施工期间的申报与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从收到设计方案批复之日起,每月向市环保局申报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进入试运行期后,则应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按时报送《南海市建设项目“三同时”进度表》。 第七条 环保部门定期检查、核实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频度不少于每月一次。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四章 竣工检查及试运行期间的管理 第九条 在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检查及主体工程的试运行,同时提出临时排污申请。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和试运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和试运行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在进行竣工检查时,应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主体工程试运行通知书》,规定试运行期限,并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试运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主体工程试运行通知书》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投入调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做好试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控制总量。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第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处理量达到设计要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南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并将委托合同报市环保局备案。 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监测站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市环保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建设单位应保证环境保护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及污染物排放量应达到申报批准的最大排放量的80%以上,以验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对未达到80%以上负荷或分段实施项目,可采用分段验收办法。 第十七条 监测站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建设单位应依据排污计量及监测情况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第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应达到80%以上。对超过试运行期,监测达标率不到80%或一次监测严重超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主体工程试运行,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主体工程试运行。 第六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与投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结束前向市环保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者,由市环保局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验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环保局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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