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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涉源企业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放射源的使用,加强对我区涉源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涉源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成立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负责对涉源企业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条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范围以涉及密封放射源的企业为主,逐步扩大到涉及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企业(单位)。由区环保局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更新辐射安全信用管理目录。
  第四条 辐射安全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业的辐射安全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辐射安全管理合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黄牌警示企业和辐射安全管理红牌督办企业三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评价程序,区环保局于每年5月份在环保政务公众网(http://huanbao.nanhai.gov.cn)和珠江时报公布上一年度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打分的办法,总分为100分,

另设附加分5分。85分及85分以上为辐射安全管理合格企业、75~84为辐射安全管理黄牌警示企业、74分及74分以下为辐射安全管理红牌督办企业。

第七条 涉源企业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辐射安全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和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管理情况等。评价方案的具体事项及分值如表1、表2所示:

表1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评价事项,共14项,总分为100分

说明

分值

是否已签订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5

企业更改名称、地址(不含搬迁)和法人代表,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

是否已落实防盗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联锁、防盗报警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7

防盗安全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15

警示标志牌是否规范。

+5

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落实放射源暂存仓库或设备。

+7

档案管理是否完善。

+8

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上墙。

+5

每个涉源岗位是否领取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佩戴。

+5

个人剂量计是否按照规定定时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

是否落实交接班记录、台帐制度(要求涉源企业辐射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对放射源每天至少巡查3次,具体以台帐记录为准)。

+10

是否按时向区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10

涉源企业是否按规定落实“三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的治理设施。

+10

 

表2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评价附加项,共1项,分值为5分

说明

分值

创新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有文字说明及具体做法)。

+5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区环保局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街道)环保办,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对涉源企业的监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区环保局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送。 

  第九条 区环保局每年4月1日前对上年涉源企业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在环保政务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涉源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区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完毕,并对公示过程发现的问题核查后,区环保局将于每年的5月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将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给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一)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三)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四)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五)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六)其它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放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涉源企业的信用为红牌,并依法实行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放射源泄漏、失控,导致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二)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剂量超过规定的剂量年限的;

(三)发生放射性突发事故,未及时启动放射源事故应急和报告预案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源企业当年的辐射安全信用等级一律为红牌。

(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购买、转让或租借放射性同位素的;

(四)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对黄牌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和监督管理力度,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红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红牌的企业必须在整改期限内通过环保部门检查,达到整改规定的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红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严格控制办理企业的申报事项,并建议上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环保部门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信用

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游远荣(副局长)

 

成员:张劲伟   李其亮     吴建勋     李岳雄 

 

 

二、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张劲伟

 

办公室副主任:李岳雄 

 

办公室成员:燕芬   梁锦标  何思诗    各镇负责放射源管理工作联络员

 

办公地点:南海区环保局三楼污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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