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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涉源企业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放射源的使用,加强对我区涉源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涉源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成立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负责对涉源企业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条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范围以涉及密封放射源的企业为主,逐步扩大到涉及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企业(单位)。由区环保局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更新辐射安全信用管理目录。 第四条 辐射安全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业的辐射安全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辐射安全管理合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黄牌警示企业和辐射安全管理红牌督办企业三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评价程序,区环保局于每年5月份在环保政务公众网(http://huanbao.nanhai.gov.cn)和珠江时报公布上一年度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打分的办法,总分为100分, 另设附加分5分。85分及85分以上为辐射安全管理合格企业、75~84为辐射安全管理黄牌警示企业、74分及74分以下为辐射安全管理红牌督办企业。 第七条 涉源企业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辐射安全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和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管理情况等。评价方案的具体事项及分值如表1、表2所示: 表1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评价事项,共14项,总分为100分
表2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评价附加项,共1项,分值为5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涉源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区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将辐射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给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一)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三)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四)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五)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六)其它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剂量超过规定的剂量年限的; (三)发生放射性突发事故,未及时启动放射源事故应急和报告预案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源企业当年的辐射安全信用等级一律为红牌。 (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购买、转让或租借放射性同位素的; (四)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对黄牌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和监督管理力度,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红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严格控制办理企业的申报事项,并建议上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环保部门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信用 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游远荣(副局长) 成员:张劲伟 李其亮 吴建勋 李岳雄 二、 辐射安全信用管理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张劲伟 办公室副主任:李岳雄 办公室成员:燕芬 梁锦标 何思诗 各镇负责放射源管理工作联络员 办公地点:南海区环保局三楼污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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