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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网上办事指南
2009-08-07
发表日期: 2009-07-21 文章来源: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网上办事指南 一、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审批法律效力:审批后可以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二、颁发的证件名称 书面审批意见 三、证件的有效期 有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2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第1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第34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五、审核条件 排污单位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说明申请原因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采取消除减少污染的措施,报区环保局审批。环保局经现场检查,确认排污单位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予以批准 六、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说明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原因及采取消除减少污染的措施(原件);2、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一式二份);3、拟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资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环保局窗口 八、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九、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十、审批程序 1. 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报受理 2. 区环境监察分局审查并现场核查 3. 申报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无 十三、审批表格 有 十四、年审或年检 否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97624 投诉电话:86297619 十七、附件下载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详见网上下载) 十八、备注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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