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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广东省申报指引)
2011-12-30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预审

 

预审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

 

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在我省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情条件见相关法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报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A4纸,一式四份)。

1、登录环境保护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系统” http://114.251.10.43/EnvPollFixtureMgr/Default.aspx网页;

2、打电话020-87531701向省环保厅申请用户名;

3、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内容,网站会自动生成申请表,最后打印。

(二)、附件材料(A4纸,按下列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单位近期为技术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4、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自有实验室的说明实验设备,可分析的项目,附照片。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提供技术合作协议书);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材料,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的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运营设施不在我省的,还需提交设施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8、临时证书期满申请转正的单位,提交临时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单位近期为技术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材料。

9、地级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1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预审程序:

(一)申请受理。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受理所辖地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予以受理。

(二)现场核查。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核查意见连同相关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局。

现场核查内容:

1、申请单位现场:①申请单位工作场所;②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职称、合同、社保)、操作人员培训证明、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能力、监测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规范化管理制度等。

2、运营设施现场:①运营合同;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③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④日常运行状况纪录,包括:设施运营状况纪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纪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⑤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和环境监测单 位监测数据原件;⑦委托方意见。

(三)资质预审。

省环保局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的核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预审意见连同相关的申请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受理地址:所属区环保局受理及审查

所属市环保局受理

广东省环保局预审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咨询电话:020-87531701

 

 

补充:关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课程及证书的获取,可浏览广东环保产业网的“培训中心”栏目:http://www.gdepi.com.cn/list.php?fid=55

附件:表格.rar

附件:相关法规.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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