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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保局原局长郭兴邦滥用职权审获刑三年
2011-07-26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涉嫌滥用职权案,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郭兴邦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邦在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期间任省环保局局长。1997年初,被告人郭兴邦通过本局人员介绍认识一设计院退休人员高某,并安排其到该局下属的一公司任副总经理,承接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1998年1月,郭兴邦又签发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色公司),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当年2月,绿色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0万,其中高某父子占80%股份,另高某送给郭兴邦之子10%股份。且该公司在具体办理有关环保资质证书过程中,郭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了相关三个资质证书,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当年8月,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事项上,郭兴邦又安排要求绿色公司统一承建九(寨)环线上4个垃圾处理厂,4个垃圾处理厂2000年5月竣工,但未作竣工验收。2003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审定4个垃圾处理厂不符合标准应拆迁另建等整改方案。次年3月,省发改委批复决定总投资4367.81万元另建4个垃圾处理厂。因原4个垃圾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拟作整体报废,经相关机构资产评估,给国家造成的净损失额为1381.13万元。

 

此外,绿色公司在筹建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期间,郭兴邦多次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高某的宴请和收受其赠送的商场购物卡等财产。

 

法院认为,郭兴邦在担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不依法行使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利安排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承揽的4个垃圾处理工程,均因不能达到建设目的而报废,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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