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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明年3月起施行
2012-01-05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衰变期的不同,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应进行安全监护。

 

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条例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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