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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发布时间: 2008-02-19

国土登记发证办事程序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一书四方案(原件)

3、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原件)

4、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土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原件)
    6、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复         印件)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1、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2、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4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6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8份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

 

二、土地征收(用)—农用地转用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原件)

3.一书四方案(原件)

4.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用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占矿床报告(原件)

6.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原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8.地块连片五公顷以上的,要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9.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11.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复印件)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3.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材料。(复印件)

14.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

 

三、土地征收(用)审查报批工作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用)(原件)

3.征为国有土地的请示(原件)

4.一书四方案(原件)

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占矿床报告(原件)

6.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所涉及的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地块连片五公顷以上的,要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10.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11.征地听证材料

12.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复印件)

13.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用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14.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及相关补偿确认材料(原件)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6.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7.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文件(原件)

3.法人代表材料、个人身份证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原件)

7.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8.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9.1:10000地理位置图(原件)

10.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1.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如需报佛山市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如需报广东省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国务院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5.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所涉及的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8.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1.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

12.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3.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南府[2003]136号

 

六、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所涉及的环保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7.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章)

9.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章)

10.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1000)

11.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南府【2003】136号

 

 

七、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新建用地

所需材料: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及申请人页(复印件1份)

3、村委会、村小组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4、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5、农村宅基地红线图(原件2份)

6、拆迁协议书(原件1份)。属拆迁回迁用地的必须提供

7、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属改建、迁建的必须提供

8、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补办用地

所需材料: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补办换领许可证申请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及申请人页(复印件1份)

3、村委会、村小组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4、原镇(区)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原件1份),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

5、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6、农村宅基地红线图(原件2份)

7、户籍迁移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为“原本村村民”的必须提供

8、华侨、港澳同胞用地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提供区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9、拆迁协议书(原件1份)。属拆迁回迁用地的必须提供

10、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属改建、迁建的必须提供

11、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九、临时用地

 

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 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

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 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1000)

11.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南府[2003]35号、南府[2003]136号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项目供地预审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意见表(原件2份)

2.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6. 申请项目供地预审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7.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标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申请项目供地预审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国土管理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

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供地计划批复等)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宗土地的出让方案审查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函(原件2份)

16.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7.  用地红线图(原件5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备注:项目适用范围(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土地的市场价收取出让金,依据南府【2006】112号

 

十二、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所需材料:

1.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2份)

2.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件)

3.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原件1份)

4. 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5.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所需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调查表》(原件1份)

3、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1份)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6份)

7、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6份,加盖流转双方等相关单位章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盖国土所章)

9、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经营性项目的须有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2、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出让、出租年限为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计收(现行计缴标准为28元/㎡×40%=11.2元/㎡□)

2. 出让、出租年限低于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相应年期比例计收

依据南府[2005]88号

 

十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已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所需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6份);
    4、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5、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地籍测量宗地图;
    7、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出让、出租年限为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计收(现行计缴标准为28元/㎡×40%=11.2元/㎡)

2. 出让、出租年限低于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相应年期比例计收

依据南府[2005]88号

 

  十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所需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备案调查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原件6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1份)

6、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的,须提供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原件1份)

8、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的,须提供双方确认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图(原件1份)

9、经营性项目的须有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盖国土所章)

11、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

1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出让、出租年限为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计收(现行计缴标准为28元/㎡×40%=11.2元/㎡□)

2. 出让、出租年限低于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相应年期比例计收

依据南府[2005]88号

 

十六、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建设项目供地预审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意见表(原件2份)

2.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6. 申请项目供地预审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7. 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000,标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申请项目供地预审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国土管理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

8.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供地计划批复等)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单宗土地收回出让和转让补办出让方案审查(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函(原件1份)

16.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17. 用地红线图(原件5份,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8.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件3份,收回土地须提供)

19.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企业转制的土地处置批文等)

备注:项目适用范围【1、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重新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2、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以公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3、其它需按规定以公开交易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司法部门以公开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所属单位为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等】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土地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依据南府【2006】112号

 

 

十八、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单宗土地补办出让和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方案审查(以协议方式出让)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6. 用地红线图(原件4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7.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注:项目适用范围(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2、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3、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土地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依据南府【2006】112号

 

 

    十九、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单宗出让土地变更的出让方案审查

所需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 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 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 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 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 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 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 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 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6. 用地红线图(原件4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7. 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注:项目适用范围(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2、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3、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土地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依据南府【2006】112号

 

二十、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年度及开发计划审批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所申请

2、国土管理所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经镇(街道)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上报国土分局

3、国土分局会同区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4、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指标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一、土地登记发证--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用地批文(原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③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④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⑤缴交地价款凭证 (原件)

4. 契税完(免)税证明 (原件)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②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④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三)、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更改名称证明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④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除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名称等)(原件)

 

(四)、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五)、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③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④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④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需鉴证的,须提交鉴证后的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4. 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批准改变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④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⑤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⑥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 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八)、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③用地批文(原件)

④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⑤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⑥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 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九)、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③批准改变用途的用地批文(原件)

④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⑤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⑥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 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二、土地登记发证--其他共用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有房产证且有土地证(或出让合同)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 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 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7. 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地址证明(原件)

 

二、已办“两证合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 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 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7. 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地址证明(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三、土地登记发证--新建商品房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开发商)

 

(一)、独立宗转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书(原件)

3.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5. 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份(原件)

 

(二)、新建商品房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开发商)

1.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

5.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6. 规划验收材料(复印件)

7. 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8. 竣工后的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9. 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10. 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三)、新建商品房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者)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 购房发票(复印件)

5. 房屋套间明细表或者房屋产权转移证(复印件)

6. 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四、土地登记发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共用宗)

所需材料:

1、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上市交易补办出让申请表(原件)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7、缴款凭证(原件)

8、宗地平面图(共用宗)一式两份(原件)

9、房屋地址已变更的,须提交新旧址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详见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区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南府[2002]156号文《印发〈南海区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五、土地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非宅基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用地批文(原件)

②用地红线图(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④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更改名称证明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批准改变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④需缴交地价款的,附提供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③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④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六)、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七)、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 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4. 按规定已缴纳有关税费的凭证

5. 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变更登记

1. 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材料(复印件)

4. 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6. 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7. 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已缴纳有关税费的凭证

8. 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六、土地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所需材料: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

②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 (原件)

②更改名称证明文件 (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③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④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受让人为本村村民或直系亲属的证明文件(原件)

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④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六)、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1.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③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七、土地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所需材料: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宗地所在村委会村界核定图存于国土分局的证明(1:1000及1:3000的村界图)(原件)

4. 采用地形图绘制的叠加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宗地图(原件)(根据该次发证范围所含村委会、村小组的数量确定)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八、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所需材料: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书(原件,双方盖章签名)

2. 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意见材料(原件)

6. 符合规划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7. 公开交易证明(工业用地除外)(原件)

8.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和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凭证(原件)

9. 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须提供双方盖公章认可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书(原件,双方盖章签名)

2.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和按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凭证(原件)

6. 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土地使用权分割出租,须提供双方盖公章认可的分割地籍测量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调查人调查、录入→所长初审→送件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十九、土地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事程序

所需材料:

1. 土地使用权招标申请报告;

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许可文件;

3. 原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文;

4. 1:10000地理位置图;

5. 宗地图(1:500);

6. 地籍图(1:500);

7. 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办出让、补充合同)申请审批表。

注:适用范围(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出让; 2、受国土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的需招标出让或转让的土地;)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三十、土地交易--土地使用权拍卖办事程序

所需材料:

1. 土地使用权拍卖申请报告;

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许可文件;

3. 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办出让补充合同)申请审批表;

4. 原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 1:10000地理位置图;

6. 法院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于法院委托拍卖时);

7. 地籍图;

8. 宗地图

注:适用范围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竟投性的项目用地的出让; 2、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3、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的需拍卖的土地。)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三十一、土地交易--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办事程序

 

(一)、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资料:

1. 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报告;

2. 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审批表;

3. 转让方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5. 土地使用证;

6. 地理位置图;

7. 地籍图;

8. 宗地图;

9. 如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须规划部门的同意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所需资料

1. 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报告;

2. 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审批表;

3. 双方租约;

4. 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注: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主要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除招标拍卖外的其他需要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处置除外)。 2、法院判决需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转让。 4、法院允许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5、有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转让。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调查→所长审核→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三十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审批

所需材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呈批表》(原件3份)、《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居民自建住房规划报建呈批表》(原件3份)、国土所出具的预审草图;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1份;

3、土地证登记使用者与身份证登记姓名不完全相符的,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属一人证明,并需派出所加具意见盖章。

 

办事流程:

国土窗口收件→国土所经办人初审→所长审批→窗口发件并移交规划部门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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