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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011-07-13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Ha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of Foshan City(英文缩写为:NHAEPI)。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南海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下称环保产业)科研、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企业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南海区环保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产业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区域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和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产业行业自律机制,参与行业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制定全区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管理文件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在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三)促进环保技术和信息的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展、考察,组织展览会、招商会、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活动,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

(四)组织开展全区环保产业的认定及行业领域先进产品、工艺、工程的技术评估、鉴定、推荐应用,协助会员办理环保产品认证及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

(五)出版环保产业刊物,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提供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政策、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最新资讯,构建产品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产品认证及市场融资相统一的平台;

(六)组织环保产业有关培训,协助会员单位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建立专家库,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研发、项目论证和开拓市场等工作;

(七)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环境保护产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及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年度会费的基准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5000元;

(三)理事单位及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

会员可根据协会服务项目、水平及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多缴纳会费,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须书面提出,缴回会员证,经备案后即注销会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连续1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审议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七)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命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南海区环保产业专家库专家;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受会长委托,可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秘书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会员的入会审批、退会备案和日常管理;

(二)建立财务制度,管理协会的经费和资产,负责来往帐目;

(三)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奖惩办法;

(五)本协会网站建设、会刊编辑,以及各项活动和会务安排;

(六)本协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宪法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协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

(四)批准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本协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人数不少于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3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7年6月12日公布的原章程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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