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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狮山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2-08-27

 

为防止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发生、蔓延及危害,确保在发生重大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护我镇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狮山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依法、科学的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控制机制,使之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技术、物资、资金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及保护农民利益。

(二)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其他植物检疫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三)启动应急

当本镇范围内确认有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发生时,经狮山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

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日常普查和防控工作由狮山镇农业发展办具体负责。

(四)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镇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广东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

1.本预案所称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是指:

农业部公布的33种全国植物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如红火蚁、柑桔小实蝇、椰心叶甲、蔗扁蛾、三叶斑潜蝇、香蕉穿孔线虫、菟丝子属等。

省农业厅公布的11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如香蕉花叶心腐病、香蕉枯萎病等。

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如加拿大一枝黄花、薇甘菊、豚草等。

发生范围大、传播速度快、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

2.本预案所称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是指:

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植物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入侵我镇。

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在我镇发生,并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亩以上,或零星发生面积500亩以上,或发生分布范围在10个行政村以上。

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零星发生面积200亩以上或连片发生面积达500亩以上,或发生范围在10个行政村以上。

凡本辖区内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确认、控制和扑灭,均需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二、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镇政府、社会管理处、村委会分别对本辖区的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一)镇政府成立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由镇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各管理处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党委办、宣传文体办、农业发展办、财政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狮山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小组成员,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发展办,并由镇农业发展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社会管理处相应成立管理处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处应急小组),由社会管理处主管领导任组长。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

1.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镇应急小组):

根据疫情确认报告,是否宣布启动本预案;

统一指挥全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制定防控计划,落实防控经费;

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督查各管理处疫情预防、控制、扑灭等各项工作以及防控除害物质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2、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小组办公室):

负责防控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

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镇应急小组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和除害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有关防控技能培训完成镇应急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3.镇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成员单位

1)镇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调联系镇内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及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2)镇宣传文体办公室

负责对外宣传和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控。

3)镇农业发展办公室

作为本辖区内农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中发挥主要作用,负责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日常普查和监控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鉴定确认工作;

实地调查核实各疫点的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监督和指导各疫点的封锁、扑灭、生产扑救等防控工作,包括疫情扑灭方法、无害化处理方法、农业生产扑救方法的技术指导;

监督和指导受威胁区的防控工作,依法对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监管;

负责对镇、管理处防控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疫情识别、封锁扑灭和安全防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4)镇财政局

负责筹措、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经费以及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5)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狮山分局

负责评估疫情对环境的影响;加强植物及其产品凭证(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监管工作。

6)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负责研究和监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关的防控措施。

7)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负责对储备用地、建筑工地、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住宅、物业小区、库坝、河堤等地发生重大植物有害生物时的防控。

8)狮山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点封锁和强制扑疫工作,负责疫点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管理,确保疫情扑灭工作的顺利开展。

8)各社会管理处

植物有害生物疫病发生地的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防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按照镇应急小组的要求,对划定的疫点采取封锁和强制扑疫措施;

成立应急小组,落实相关物资和资金;

做好疫点的监控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完成镇应急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一)根据《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均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部门,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所在地农业部门应立即向管理处和镇应急小组报告。

(二)当社会管理处应急小组接到辖区内有关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后,需立即通知镇农办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到现场进行勘验,人数不得少于2名;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如确定为疑似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必须报镇应急小组办公室,如有需要,可邀请省市有关专业部门专家作进一步鉴定确认。

(三)按照省级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结果,确认为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并符合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标准的,经镇应急小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所在地社会管理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疫情控制和扑灭

(一)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在镇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发生地社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发生地社会管理处要开展疫情普查工作,并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

(三)在疫点和受威胁区内,凡是能携带、传播植物有害生物疫病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实施检疫监管,禁止其运出疫点或受威胁区。

(四)发生地社会管理处必须成立农业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组织人员落实疫情封锁工作。

(五)另外的社会管理处要加强本地疫情调查,同时加强对来自发生地的植物产品进行检疫和检测,防止疫情传入。

(六)发生地管理处应急小组负责对疫点实施扑灭工作,具体包括扑灭、组织药剂、器具、安全防护物资的供应等。

(七)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管理处的扑灭工作结束后,必须报镇应急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经有关专业部门对该植物有害生物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该植物有害生物疫病复发的,由镇应急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经批准后,解除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措施。

五、善后事宜

(一)在疫情扑灭以后,镇应急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疫情发生原因,提出长效防控措施。

(二)镇政府、社会管理处应设立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普查、预防、控制、扑灭疫情和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必要补助。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镇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接举报后,镇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拒不配合的;不服从植物疫病的隔离、封锁、扑杀决定,影响植物疫病控制、扑灭的应依法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性质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社会管理处、村委会和镇级有关部门,在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疫情调查不全面,疫情发生不及时上报,不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以及造成疫情扩散,危害严重、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镇、社会管理处农业部门负责植物检疫监督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的;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调查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附 

(一)本预案由镇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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