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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来源:九江  发布时间: 2012-07-10

狮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在我镇建立组织协调有力、决策科学有效、能集中领导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保证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我镇发生以下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鼠疫首次出现;连续出现2例以上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霍乱的暴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症、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泻综合症、急性黄疸综合症和其它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暴发流行。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

2.集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它化学毒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及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它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以及发生地的办事处负责指挥处理。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公安、安监、工商、卫监、环保、宣传、教育、财政、爱卫、民政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镇政府(办事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1.卫生组、镇属医院、卫监分所职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处理方案;指定有关机构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派出所职责: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性事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3.安监办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工商分局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依照本部门的职能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环保办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运输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宣传办职责: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开展预防、治疗知识宣传,配合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正面宣传,严禁发布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消息。

7.教育组职责: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8.财政所职责:负责筹集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9.社事办(含爱卫办)职责: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做好环境的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其他部门也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一)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镇分管卫生领导任总指挥,各办事处分管卫生领导和镇党政办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党政办、宣传办、社事办、卫生组、派出所、安监办、环保办、财政所、教育组、工商分局、卫监分所、镇属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医疗救护组:设在镇卫生组,由各镇属医院相关科室有经验的医护骨干组成。

(四)现场应急工作组:设在发生地办事处,由办事处分管卫生领导任组长,社事办、派出所、安监办、工商分局、环保办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五)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组:设在镇卫生组,由镇属医院和卫监分所负责人以及检验专家组成。

(六)宣传组:设在镇宣传办,广播站、教育组等单位参加。

(七)后勤保障组:设在镇党政办,由财政所及有关单位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进展情况,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或卫生监督分所报告,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或卫生监督分所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并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机构和技术队伍马上投入运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以及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各镇(街道)应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

各镇(街道)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技术设备,提高我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我区广大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确保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

(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使其熟悉预案要求,增强配合默契,同时找出薄弱环节,重点加以克服和提高。在我区建立一支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

 

 

 

狮山镇卫生组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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