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终审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窗口办理;
2、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件回执;
3、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意见并书面告知;
4、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的,市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组织论证或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5、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窗口领取批复。
审报提交材料: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