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核准
审批类别:终审
办事流程:
1、符合条件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放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学历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供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书及提交的材料并经审查后,现场勘验,经核实确认,5个工作日内由供水公司向申请单位出具减免污水处理费通知(并抄送区物价局、区市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一次性需补正材料的通知书。
2、符合条件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政府规定的低保线的特困户凭《低保证》,无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的申请人带相关证件到供水营业服务网点办理申请减免手续。
审报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1的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申请书(加盖公章)、市或区环保局核发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市或区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原件)、污水排放口竣工图(复印件)
2、符合条件2的申请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料(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要求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申请书、市或区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的证明各一份(原件)
3、符合条件3的申请人须提供: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证》
4、符合条件1、2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工业用水表号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