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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0-08-13

审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审批类别:初审

 

办事流程:窗口人员收件→初审、复审、终审→印发请示文报送市外经贸局

 

审报提交材料:

1、投资方签署的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3份);

3、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及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3份);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5、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外方为自然人,则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3份);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及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3份);

6、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3份);

7、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3份);

8、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监事会名单(原件,3份),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9、企业使用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证明(复印件,3份);

10、进口设备清单,进口原辅料清单(原件并由投资方签署,各3份);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

1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意见书(3份);

13、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特殊行业需有关部门同意的意见) (3份);

14、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卫生评审意见书(3份)。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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